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標售本所奉准報廢之財物乙批(已截止)

  • 公告日期:111-12-08
內容

主旨:公告標售本所奉准報廢之財物乙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
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如附表。
二、
開標日期及地點:111年12月20日上午10時正在本所(台北市南海路53號)3樓會議室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 個工作天上午10時開標。
三、
投標方式: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下午17時止,在辦公時間(9:00-17:00)內,向本所秘書室保管(胡淑媛小姐02-23039978轉分機1103)洽詢,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標封等,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郵遞投標;或於本所網站( www.tfri.gov.tw )自行下載相關投標文件,郵遞投標。
四、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填具投標單:應註明廠商名稱、標的物、投標金額地址、電話號碼、投標金額應用中文大寫。
(二)
投標廠商應付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略以:「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 依法登記具「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或「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証明文件之廠商。
(三)
繳納保證金:本廢品標售案保證金為5,000 整,以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農會或漁會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繳納。
(四)
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現場,並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五、
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111年12月21日下午17時(開標日之次日)以前,至執行機關(出納)一次繳清。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款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六、
本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3日內,由本機關按現狀交付標的物,由得標人自行負責運走標的物。清運完畢後,無息退還其依規定繳納之保證金。
七、
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八、
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所公告(布)欄張貼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