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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受託試驗與鑑定收費標準」第三條。

  • 公告日期:112-05-23
內容

主旨:預告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受託試驗與鑑定收費標準」第三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二、
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受託試驗與鑑定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農業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林業試驗所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秘書室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
(三)
電話:02-23039978#1118
(四)
傳真:02-23705047
(五)
電子郵件:service@tfr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