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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本所福山研究中心報廢之廢鐵乙批(已截止)

內容
主旨:公告標售本所奉准報廢之財物乙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
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如附表。
二、
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10年5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所福山研究中心(宜蘭縣員山鄉湖西村雙埤路福山1號,以下簡稱中心)行政中心1樓會議室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 個工作天下午2時30分開標。
三、
投標方式: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0年5月25日上午10時止,在辦公時間(9:00-17:00)內,向本中心財產管理承辦人(蕭明堂先生03-9228900轉分機104)洽詢,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標封等,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郵遞投標,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郵遞投標;或於本所網站( www.tfri.gov.tw )自行下載相關投標文件,郵遞投標,截標時間為110年5月26日上午10時 (請自行考量寄達時間)。
四、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
(一)
填具投標單:應註明廠商名稱、標的物、投標金額地址、電話號碼、投標金額應用中文大寫。
(二)
投標廠商應付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 、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號公告略以:「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 依法登記具「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回收項目:廢鐵容器等)」。
  3. 具「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之廠商。
(三)
繳納保證金:本廢品標售案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 作業程序,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收保證金。
(四)
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現場,並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五、
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110年5月19日上午10時於本中心行政中心1樓櫃台會合安排參詢,請事先聯繫中心財產管理承辦人蕭明堂先生(03-9228900轉分機104)。
六、
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110年5月28日下午4時以前,至中心(出納)一次繳清,或得以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農會或漁會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繳納,並將繳納證明傳真至本中心(傳真:03-9228904),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款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七、
本批標的物由本中心以現況交付之,得標人應於付清價款後三日內清運標的物峻事,不得造成二次汙染,並自負載運及處理之風險。
八、
本案標售物因維修或零件更換等原因,且本為機關不堪使用依法報廢之報廢品,標售物可能不具有完整部件,標售物以現況交付得標人,得標人不得以瑕疵品或其他方式請求補償或換貨。
九、
本批標售品售出後,日後若有影響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規章等情事發生,由得標人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
本案未達三家仍為開標及決標。倘未脫標,將以議價方式變賣本案標的物。
十一、
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十二、
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所公告(布)欄張貼者為準。